与原四川省乐山市加盟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公告
2016-01-12 00:00:00
关于与湛江波先生(四川省原乐山市加盟商)
解除《东方金子塔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鉴于四川省原乐山市加盟商湛江波先生与我公司在履行《东方金子塔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经我公司多次联系催要湛江波先生一直未予付清,且该期《东方金子塔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3月27日。
基于上述事实及过程,我公司依照《东方金子塔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已于2014年11月4日向湛江波先生寄发了相关《通知函》,决定自2014年11月15日起正式与湛江波先生解除《东方金子塔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另外,湛江波先生如不支付欠款或有其他任何侵权行为(湛江波先生应立即并永远停止使用各类及全部“东方金子塔特许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东方金子塔”名称的各类手册、书籍、教材、教案、资料、音频视频文件、光盘、照片及市场宣传资料等),我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程序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川省乐山市行政区划内的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如有合作意向,可与我公司联系,前来考察、洽谈合作。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金子塔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一月九日